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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办公室交办、督办、查办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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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办

1.区委、区委办公室文件中已明确办理单位的事项,下发文件为交办方式。

2.区领导在有文件传阅单或办文单的上级文件,区各部门请示、报告、信息及无文件传阅单或办文单的资料、来信、函件上所批示有办理单位的事项,寄发的指示连同原件为交办方式。

3.区委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在会议纪要中已明确办理单位的事项,下发的会议纪要为交办文件。

4.区领导同志要求以电话方式交办的工作任务,受话记录为交办方式。

5.区领导在值班室或公开电话的电话记录单上的批示,以函件或电话向部门、单位交办的,其函件或受话记录为交办方式。

(一)交办人

1.根据谁交办向谁负责的原则,交办方式第二项中有文件传阅单或办文单的办理事项,由秘书科确定交办人,信息由信息科确定交办人,无文件传阅单或办文单的交办事项,由有关科室确定交办人。

2.交办方式事项有明确副书记分工的,跟班秘书为交办人。

3.交办方式第四项由发话人为交办人。

4.交办方式第五项分别由秘书科确定交办人。

5.区委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由信息督查科确定交办人。

(二)交办登记

交办事项由交办人登记在册并注明交办人、日期、事项、承办部门。

二、督办、查办

(一)督办、查办方式

①由交办人通过电话或信函督办、查办。

②由交办人根据需要到有关单位督办、查办。

③由区委办公室信息督查科组织督办、查办。

(二)督办、查办要求

1.根据承办部门办理情况,如发现有屡催不办,情况不实或有疑问,必须督、查办。

2.区领导指示督、查办的事项必须督、查办。

3.作督、查办记录。由交办人和督、查办人在登记册上及时记录督、查办情况。

4.由督、查办人将督、查办情况报告办公室主任,并按主任要求办理。

5.督、查办事项办结后,由交办人在登记册上注明办结日期,重要的需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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