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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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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管理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再一次为我们提供了改善法律环境新的平台和深入开展制度创新的良好契机,更为我们提升公司登记工作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与原《公司法》比较,对公司非货币出资比例进行了缩小,而对非货币财产的范围则进一步延展。随着经济发展环境优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有更多的人着眼投资办公司,扩规模,增效益,而鉴于资金数额有限,更多的人将出资重点放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今年以来,我局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92家,其中37家为货币和非货币财产共同出资。作为注册登记人员,如何在日常注册登记工作中加强公司非货币出资行为管理,笔者谈一些浅显看法。
  一、界定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适用范围,履行好市场主体准入职责
  (一)不能够作为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界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同时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此条规定了不能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类型,同时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可作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而将工业产权列入知识产权,扩大了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在县一级公司注册登记机关,非货币财产出资则主要涉及实物(如房屋、车辆、机械设备、存货等)与土地使用权出资。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新《公司法》实施初期,笔者在对从事非货币财产出资注册登记公司时曾不解过,以公司实物出资部分为房屋、机械设备为例,机械设备作为股东出资,经全体股东同意,由股东将机械设备交付公司并对其进行确认,则机械设备则可作为公司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而房屋是需登记过户的固定资产,公司未设立,建设部门是不可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发给其《房屋所有权证》的,而《条例》中所指“证明文件”是否可凭建设部门出具的一纸证明作为公司财产凭据进行评估?经反复思索与探讨,明确了只有在设立登记前能够转移财产权的非货币出资或者说无需登记过户,只需交付确认的非货币财产才具备首期出资或一次性缴付的条件。财产权转移只能在公司设立后方可实现的则适用于分期认缴资本(非首期出资)。
  二、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监管
  一是在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加强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管理。注册登记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形式审查,掌握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的适用、比例等。同时必须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时,采取形式审查与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实地核实公司非货币财产与评估报告是否一致,防止公司股东借用他人非货币财产或虚报非货币财产欺骗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构成虚假出资。
  二是加强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出资行为。要加强巡查力度,加强对公司行为监管,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同时,对2005年下半年以来按原《公司法》登记注册的非货币财产或部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要按照原《公司法》的要求办理过户备案手续,对超过6个月未办理过户备案而又没有以货币进行非货币财产置换的,要按虚假出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是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的监督管理。首先,要确定从事非货币财产评估、验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评估、验资机构。第二,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和评估机构的监管。要核实评估报告中所列评估项目与公司实有财产是否一致。如近期一养殖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笔者一行对其进行实地核实,发现其构筑物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实有构筑物,究其原因,评估机构将办公室与鸡舍、猪舍及其他小构筑物一同评估,而办公室是应作为应登记过户的建筑物,不能作为首次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于是鉴于评估机构存在过失,对评估机构的行为责令改正,要求公司以符合规定的出资方式予以出资,取得主体资格。第三,对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要依据《公司法》第208条进行查处。
  三、提升注册登记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行为的管理
  一要提升业务素质,提高登记水平。登记注册人员一定要深入学习“一法一条例”,深切领悟立法思想,把握法的精神,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执行好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注册登记质量和市场主体资格合法。
  二要加强市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注册登记人员要改变“重登记、轻管理”的登记模式,要善于加强对已设立公司的监管,确保公司快速、健康发展。
  三要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好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工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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