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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稳定菜价事关城市民生大局锦集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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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稳定菜价事关城市民生大局锦集六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稳定菜价事关城市民生大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切实落实气源和供气合同 确保“煤改气”有序实施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xx]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等天然气替代项目,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地区“煤改气”改造过于集中,有的项目实施前没有落实资源,加剧了天然气供需矛盾,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为保证“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有序实施,促使清洁能源更好地发挥作用,特别是保障今冬明春天然气稳定供应,确保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重点用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煤改气”项目的气源和供气合同。各地在发展“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天然气利用项目时须先落实气源和价格,并根据资源落实情况均衡有序推进,不能“一哄而上”,避免供需出现严重失衡。审批、核准“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项目时,须将已落实的气源规划或项目实施单位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作为前置条件,没有落实气源的项目不予批准,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统筹做好天然气替代发展规划。各地要加强“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替代项目规划与资源供应计划的衔接,确保用气需求与资源供应增长相适应。统筹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着力抓好煤炭清洁使用,确保已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改造达标并正常投运,实现既改善环境质量又缓解天然气供应压力的目标。新建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必须纳入-电力布局规划。

三、加强运行协调,确保居民生活及冬季供暖。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的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天然气供应的通知》以及20天然气迎峰度冬供应保障协调会的有关要求,强化综合协调,努力实现供需平衡。未落实管道天然气资源,但已完成“煤改气”施工或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地方,要尽早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供气企业衔接,提前采购液化天然气,满足应急需求;有备用燃煤、燃油锅炉的,要提前储备清洁优质煤炭、燃油等燃料,千方百计确保居民生活及冬季供暖需要。

各地要加强用气项目监管,切实落实责任,对未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落实资源,擅自实施“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天然气利用项目的,要限期改正;因气源不落实擅自实施“煤改气”等项目导致居民生活受到影响的,将予以通报。

以上请按照执行,如有重大特殊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能源局反映。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xx年x月x日

第2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稳定菜价事关城市民生大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辽宁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8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统调机组,按上述标准同步下调. (二)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东部地区燃煤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1.3分钱,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水能及电气化 英文刊名:CHINA HYDROPOWER & ELECTRIFICATION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 关键词: 

第3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稳定菜价事关城市民生大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春运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气象局、总工会、团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春运将从1月28日开始,3月8日结束,共计40天。20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做好春运工作十分重要。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做好春运工作和疫情防控,努力保障人民群众平安有序出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年春运工作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春运保障。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切实强化底线思维,充分预估风险挑战。按照减少人员流动、减少旅途风险、减少人员聚集、加强人员防护的原则,做好春运疫情防控准备,强化各项防控措施。既要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条件下做好春运服务,也能在局地出现疫情后做好应急应对,努力实现疫情防控和春运保障“双胜利”。

(二)科学研判春运形势。经会商研判,2021年春运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将显著低于常年,客流量存在较强不确定性。节前客流相对分散,节后返程较为集中。在需求缩减和运力提升双重作用下,预计营业性客运压力将减轻,高铁、民航出行比例进一步提高,小客车出行偏好明显增加,恶劣天气、农村道路安全风险等需要高度关注。

(三)健全协调有力的春运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春运工作机制,并将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部门纳入,共同研究春运各项工作。各地区春运工作牵头部门要抓好综合协调,动态研判本地区春运形势变化,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协调处理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出问题。春运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在本地区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统一部署下,做好春运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二、坚持底线思维,科学精准做好春运疫情防控

(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各单位要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客运疫情防控工作。各类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春运期间要增加通风、消毒等措施频次。落实飞机、列车、长途客车、重点水域水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实名购票、对号入座。科学组织售票和加强乘车管理,严格控制列车超员率。做好进站(机场)、候车(机、船)等站区空间快速测温和客流引导。加快推动“健康码”全国一码通行,提高人员通行效率,避免因扫码查验等引起人员聚集。公路、铁路、水运、民航领域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分区分级疫情防控具体措施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五)加强乘客和一线职工个人防护。所有客运一线服务人员要规范佩戴口罩,督促要求旅客全程佩戴口罩。对客运一线服务人员加强健康管理,开展日常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安排,抓紧推进客运一线服务人员疫苗接种组织工作,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力争春运开始前实现“应接尽接”。

(六)强化春运疫情防控检查指导。春运开始前,要对春运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隐患。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春运疫情防控指导,及时通报疫情信息,推动公铁水航各单位完善防控措施,春运期间指导重要交通枢纽设置隔离区(留验站)。

(七)做好春运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针对局部突发疫情可能引发的交通管控、检查升级、客流突变、车次航班停开等情形,提前制定有关应急预案。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采取加大消杀力度、降低客座率等更严格防控措施,必要时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后减少或暂停客运班线或航线。

三、供需两侧发力,降低高峰期客流密度

(八)切实加强运力保障。公铁水航等客运企业要密切监测分析客流变化,科学制定运输方案,及时优化运力配置,满足旅客出行需求。铁路要充分利用高铁输送能力,发挥新开通线路作用,保证公益性慢火车开行规模;民航要充分利用腾出的国际航线资源,通过安排加班、调换机型等方式加强运力调配;公路、水路要加强重要枢纽、重点水域、旅游景区运力供给,提升农村客运班线覆盖面。铁路、港航企业要优化运输组织,统筹安排好煤炭、油气等能源物资和粮食等重要生活物资运输。

(九)着力优化运输衔接。加强公铁水航等不同运输方式相互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衔接,鼓励采用市场化手段创新联运方式,便利旅客顺畅中转换乘。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沟通协作,积极提供班次、客流量等到达信息,各地要组织道路客运、城市交通运力,切实做好综合运输服务衔接,保障旅客便捷有序出行。客流压力较大的综合客运枢纽要建立跨部门指挥协调机制。

(十)积极引导错峰出行。倡导职工群众就地过节。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和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休假。工会组织要积极与用工单位协商息工开工时间,组织做好务工人员错峰返乡返岗。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发春运信息服务产品,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及时预测发布热门目的地、交通枢纽客流量、道路拥堵等信息,引导旅客合理安排出行。

四、提早谋划安排,防范各类风险挑战

(十一)把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以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落细落实各类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结合疫情形势变化和防控要求,组织开展春运安全检查,对道路桥隧、运输企业、枢纽场站、运输设备、从业人员等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实行挂牌督办,严防车辆、驾驶人“带病”运行。强化“两客一危”、重型载货汽车、面包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监管,严查“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违法载人以及非法营运等严重违法行为,深化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治理,强化重点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民航冬春航季运行安全规定。加强春运期间网约车、顺风车安全管理。

(十二)有效应对恶劣天气。加强大风、寒潮、暴雪等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健全气象信息快速通报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信息。针对可能出现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细化完善应急预案,提前备好铲冰除雪、应急救援等物资设备,落实好应急运力。做好恶劣天气下的交通运输管控和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公路经营管理和养护单位及时铲冰除雪,督促道路客运企业暂停或调整发车班次、水运企业落实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干线公路通行。火车站、机场、客运港口、旅游码头发生大面积延误时,要及时调派力量,做好引导疏散,避免出现大规模人员(车辆)滞留。

(十三)做好道路疏堵保畅。提前对春运易拥堵路段和收费站开展排查并制定疏导绕行方案,提前排查事故多发路段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站点。合理安排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计划,尽量避免在出行高峰期开展养护作业。加强路网监测调度,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引导公众合理选择行驶路线。长三角、珠三角跨省车流量大的地区,要开展省际间路网运行研判,必要时组织跨省调度。在高峰时段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及远端分流等工作。

五、适应疫情防控要求,打造便捷出行环境

(十四)扩大“无接触”售检票服务。铁路要继续完善12306售票系统,拓展线上服务范围,延长网站服务时间;健全候补购票功能,维护网络购票秩序;充分发挥电子客票优势,增设自动检票机、安检仪,推广自助实名制核验通道;继续为务工人员、学生和边远地区旅客提供预定团体票服务。道路客运要积极开展定制服务,道路水路客运要提升联网售票服务水平,推广电子客票。民航要在重点机场进一步推广电子登机牌,实现“无纸化”便捷出行。

(十五)优化客运枢纽等重点区域服务。车站、码头、机场等枢纽场站,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服务区要进一步改善旅客候乘环境,严格落实环境卫生要求;配备消毒用品、口罩等防护物资,便于旅客临时购买或取用。客运枢纽要规范引导标志,设置急客绿色通道,优化安检、换乘、行李领取等流程,减少旅客进出站拥挤和站内聚集。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增设必要的服务台和流动岗。加强高速公路沿线餐饮场所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宰客等损害旅客权益行为。

(十六)做好重点群体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码”代办代查、人工售检票、咨询指引等服务,保障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智能化条件下的出行服务。主要枢纽场站要设立爱心通道、母婴哺乳区、老幼病残孕旅客候乘区和医疗服务点,并落实防护措施。全面落实军人依法优先的有关要求,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提供优先服务。规范客运企业价格行为,严格落实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儿童乘车优惠政策。统筹考虑疫情防控要求,在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地协调开行专车、专列,根据需要组织开行农民工返乡和回城“点对点”包车运输。

(十七)精准实施志愿服务。按照倡导发动、安全第一,因地制宜、大站为主,精简岗位、优化服务的原则,稳妥开展春运志愿服务“暖冬行动”。重点围绕疫情防控宣传提醒、咨询指引、票务协助等实际需求,精准确定岗位,加强规范管理。按照“非必要,不上岗”和“谁使用、谁管理、谁保障”的原则,切实加强志愿者防疫及服务保障。

六、做好宣传引导,营造和谐春运氛围

(十八)引导健康安全出行。加大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做好聚集性风险提示,增强广大旅客疫情防范意识和个人防护能力。持续开展春运出行信息发布,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提高车辆驾驶人和群众交通安全意识,防范道路交通事故。

(十九)精心组织春运宣传。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综合利用各类媒体渠道,深度挖掘春运素材,突出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举措、春运感人事迹等。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热点焦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持续推进信用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失信惩戒。以车船机路港站等交通设施和窗口单位为载体,深入开展信用宣传活动,展示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倡导诚信服务、文明出行。

(二十一)关怀春运职工生活。加强对春运干部职工疫情防控物资的保障,提前备足必要的防疫物资。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对坚守春运工作一线职工的关心关爱,结合“两节”送温暖活动,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推动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通过调休、补休等方式,保障假期在岗干部职工休息的权利。

第4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稳定菜价事关城市民生大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xx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改运行[20xx]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今冬明春天然气供需形势严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3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3]202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天然气供应的通知》(国能油气[2013]279号)以及2013年天然气迎峰度冬供应保障协调会有关工作部署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今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筹措资源,增加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保持在产气田高负荷生产,加快新区块投产进度,加强与资源国衔接协商,尽可能增加进口。新疆庆华、内蒙古大唐煤制气项目要及早投入使用。确保实现增加天然气供应的既定目标和任务。同时,中石油、中石化等要尽可能压减内部企业自用,尽力增加外供天然气商品量。

二、搞好需求侧管理,确保民生重点需求。各地要提前制定有序用气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优先用气和限制用气的次序,压减发电用气及其它非居民用气,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加强对有序用气情况的监管,严格落实责任制,以民生为本,确保居民生活等重点用气需求。推广控制公共场所室温、节假日低温运行等有效措施,适度减少用气。

三、尽力增加储气,缓解高峰供应压力。中石油、中石化要合理安排资源,对今年冬天能发挥作用的储气库,尽量在用气高峰前增加注气。新投产、今冬明春尚不能采气的,要适当延缓注气进度。各地要研究出台一些临时性优惠政策,支持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及大用户利用储罐等设施增加储气,提高调峰能力。建有小型液化工厂的新疆、陕西、内蒙古、山东、四川、湖北等地,迎峰度冬期间要适度减少或停止液化生产,减少液体销售、提高库存,作为高峰时段应急保障资源。

四、切实落实气源合同,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坚持“先规划、先合同、再发展”的原则,把供气合同作为发展用户与保障供需平衡的"首要条件,实现非居民用户供气合同全覆盖,并逐步过渡到所有用户合同全覆盖。各地要增加天然气供应,必须首先与供气企业签订增供合同或协议以落实气源。供需双方要规范约定供应总量、峰谷期供应量以及可中断用户的中断时间等,确保用气总量与峰值可预、可控。新启动的“煤改气”项目要通过合同落实气源和价格,规划实施的项目也要落实气源规划,气源不落实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调剂用好液化天然气资源,保障应急需要。同时使用液化天然气和陆上管道气的沿海地区,在高峰时段适当增加液化天然气使用,减少管道气用量。供需矛盾突出的内陆地区,要尽早委托中石油、中海油采购液化天然气,在高峰时段采取第三方代理气化运输的方式,就近下载管道气。长输管道沿线价格承受能力强的工商业用户,可通过上海石油交易所公开交易等方式,购买进口液化天然气。

六、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各地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要求,抓紧出台销售价格疏导方案和配套措施,并利用价格杠杆调节供需,有效缓解供应压力。用气峰谷差大的地区要抓紧研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开展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试点,促进移峰填谷,引导合理消费。

七、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平稳运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要加强安全检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平稳运行。各地要加强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油气田生产和管网设施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综合协调,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各地要统筹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科学控制或削减煤炭消费。确保已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改造达标并正常投运,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减轻天然气供应压力。新建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必须纳入2013-电力布局规划,将落实气源和价格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严格控制新建陆上使用管道气的液化工厂(包括石油企业内部工厂),抑制消费需求过快增长。加强煤电油气运综合调度,制定联调联供方案,缓解天然气供应压力,努力实现供需平衡。各地要加快电力外输通道建设,综合施策增加清洁能源供应。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在内蒙古等地合理发展煤制天然气直供北京的可行性方案。

九、做好社会引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地、各有关企业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信息披露,主动宣传天然气供需现状、利用政策等,提高公众节约用气意识。要针对可能出现的供应紧张状况,及时通报供需形势和采取的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各方理解、配合与支持,促进相关工作开展。

十、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供需动态。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由发改、经信、城建、能源、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热、电、油、气、煤供应企业参加的联合会商调度机制,及时沟通信息,提前采取针对性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平稳度冬。

以上,请按照执行,如有重大紧急情况,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蒋x xxxxxxx,王x xxxxxxxx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xx年x月x日

第5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稳定菜价事关城市民生大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5号)精神,现就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食盐价格。自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地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食盐零售价格如期放开。

二、确保食盐市场供应稳定。各地要做好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细化改革措施,抓紧建立完善食盐储备体系,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食盐安全稳定供应。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食盐调度和配送工作,完善企业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切实保障食盐市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普通食盐稳定供应,做到不断供、不脱销。

三、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各地要加强食盐零售市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价格监测,注重研判预警,当食盐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食盐价格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同时,要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放开前,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相关规定,为改革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做好边远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群体保障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要按照已经建立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放开食盐价格而降低生活质量。

五、加强宣传解读。食盐是生活基本必需品,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各地放开食盐零售价格时,要加大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稳定社会预期,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阐明食盐价格放开后,政府将采取多种措施稳定食盐市场和价格,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20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30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10月8日

就社会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

问:放开食盐价格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盐资源十分丰富,盐行业多年来产大于销。我国原盐产能11345万吨,消费量为8876万吨,其中食盐消费量仅为1000万吨左右。同时,我国食盐市场供应主体较多,登记注册的盐业生产企业有300家左右,盐业流通企业有4000多家。

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决定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打破食盐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的规定,允许食盐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全面建立起竞争性市场结构,食盐价格具备放开条件。因此,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年1月1日起,全面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

问:食盐价格放开后,国家将采取什么措施保障食盐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答:我国盐资源十分丰富、食盐市场供应主体较多,实施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放开食盐价格后,总体上看,食盐市场供应有充分保障,普通食盐价格不会出现异常波动。国家也将采取多种措施切实维护食盐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一是保障市场供应。要求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食盐调度和配送工作,切实保障食盐市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普通食盐稳定供应,做到不断供、不脱销。二是建立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共同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其中政府储备不低于本地区1个月食盐消费量,企业储备不低于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遇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手段,确保食盐安全稳定供应。三是保持价格稳定。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测,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保持食盐价格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四是强化市场监管。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问:食盐价格放开后,国家将采取什么措施保障内地山区及边远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生活基本不受影响?

答:食盐价格放开后,有的群众担心内地山区和边远地区因运输距离远、成本高,食盐价格可能出现上涨。对此,国家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组织好食盐的调配和运输,及时采取投放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手段,确保内地山区及边远贫困地区普通食盐稳定供应和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障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按照已经建立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放开食盐价格而降低生活质量。

第6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稳定菜价事关城市民生大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11号),自201月13日起,将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提高0.12元和0.10元,由每升1.40元和1.10元分别提高到1.52元和1.20元,影响此次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少降215元和150元。

二、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80元和230元,考虑车用柴油质量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因素,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95元和564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三、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6995元和604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四、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五、98号汽油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六、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七、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八、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24时。

九、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十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本文来源:http://www.doubiweb.com/wmgw/847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