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范文(通用3篇)

| 点击:

【www.doubiweb.com--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范文(通用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1

  近年来,许昌银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其中,银行业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设,为拓宽辖内银行业纠纷处置渠道、提高纠纷处置效率、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和纠纷化解社会成本起到了积极贡献。

  许昌市银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调委”),是由许昌市银行业协会依法设立的调解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涉及银行产品与服务民事权益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免费为银行业消费者提供咨询、投诉、调解、权利救济等维权服务。

  设立银调委旨在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及时、公平、公正地调解银行业消费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知识日常公众教育,通过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公众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契约精神。同时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工作,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时向辖内银行业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

  银调委是由许昌银行业协会在许昌银保监分局、许昌市司法局指导下成立,调解许昌市辖内银行业消费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银调委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兼职调解员若干名组成,主要负责联络协调、统计分析以及常规性纠纷的调解工作;兼职调解员从银行业资深从业人员、专业律师中选聘,协调做好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受理范围

  银调委受理调解许昌市辖内银行业消费者在接受银行产品和服务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银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涉及银行业机构违反金融法规、政策问题;

  当事人已就调解事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曾无正当事由拒不执行银调委做出的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请;

  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予调解的事项。

  三、申请调解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事由、有关证据;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的,还应当向银调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2.不得侮辱当事人;

  3.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七、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八、调解协议的效力及救济

  1.经银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自调解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银调委印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银调委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3.经银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经银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2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德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长江社区管理处、社区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人民调解工作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司法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七、书记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

  (二)对达成的协议制做好《调解协议》;

  (三)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四)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五)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八、人民调解室纪律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一)酗酒的人;

  (二)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三)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庭秩序的.人;

  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

  (二)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所提出;

  (六)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

  九、调解当事人主要权利

  (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要求解决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十、调解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按时参加调解的义务;

  (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三)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发矛盾的义务;

  (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3

  一、工作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学习、例会、培训、考评和奖您等各项管理制度。具备条件单独建立党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党建基本制度。

  二、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分析研判、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集中讨论、专家咨询、情况通报、衔接联动等工作制度。

  三、档案管理

  (一)基本要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挡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建设档案,组织队伍挡案和调解案件档案等。

  (二)制度建设档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建设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党建制度;

  3.其他应当归档的制度建设文件和材料。

  (三)组织队伍档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队伍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将任人民调解员名册;

  2.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组织网络建设档案;

  3.其他应归档的组织队伍建设文件和材料。

  (四)调解案件档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登记表;

  3.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

  4.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

  四、调解卷宗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应按照司发通[2010]239号要求制作调解卷米,做到一案一卷。具备条件的,可制作电子卷宗。调解卷宗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人民调解申请书

  4.人民调解受理查记表

  5.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6.证据材料

  7.人民调解记录

  8.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9.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10.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11.卷宗情况说明

  12.卷宗封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达成口头协议。除了符合《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外无其他材料的,可一案一表,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三)调解卷宗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保管期限应为5年。长期保管期限应为10年 。

  五、统计工作

  (一)登记汇总

  纠纷登记汇总要求如下:

  1.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作纠纷。不论纠纷大小和成功与否,都应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期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

  (二)统计报送

  统计报送要求如下: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统计工作,按时填写符合格式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控计表》和符合格式要求的《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2.《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应为年报,《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应为季报,应按时通过可法部统计管理系统报送。

本文来源:http://www.doubiweb.com/wmgw/8598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