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支部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总结(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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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支部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总结(合集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支部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总结1

  习近平总书记曾对学习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批示。毛泽东同志这篇光辉文献的第二个方法就是“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有了问题就开会,摆到桌面上来讨论,规定它几条,问题就解决了。有问题而不摆到桌面上来,就会长期不得解决,甚至一拖几年”。开会既是为了解决重要问题、也是落实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程序,既是履行领导责任,也是重要领导方法,它可以加强领导、民主集中、决定事项、解决问题、化解分歧、总结经验,不可或缺。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或修订的中央党内法规关于“会”的规定,清楚各级党组织应开好哪些法定会议,对于做好党的工作、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党的中央组织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这既是领导机关名称,也是会议名称。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要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要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规定党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补选。

  (二)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将制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议事决策的重大原则和工作机制。目前对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是党章的规定。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1次。《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明确:“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并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基层一线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三)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条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党的历史上曾经召开过3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召开的目的是解决重大问题。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其职权是两项,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二、党的地方组织

  (一)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1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四项,分别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党章规定“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另外,还有几部中央党内法规涉及全会。比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规定,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党委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中一项职责是:“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还特别规定,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另外,还有几部与常委会有关的中央党内法规。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党委常委会(党组)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定期召开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会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本地区农村工作,召开农村工作会议。《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规定,被巡视党组织接到巡视通知后,应当“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学习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新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视工作的具体安排”;巡视反馈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视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规定,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四)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扩大会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这是由于扩大会议不便讨论、不便集中,所以不能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五)书记专题会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六)议事协调会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一)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将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目前中央党内法规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党章中。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会议。党章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四、党的工作机关

  (一)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是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组组长或者纪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这里就明确,部务会、厅务会、室务会、委员会是领导机构。党的工作机关应当通过召开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包括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和本级党委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等六个方面的重大事项。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党的工作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

  (二)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进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由部长(主任、书记)或者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和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不得代替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作出决策。

  五、党组

  党组会议。党章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党组性质党委,《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它“是指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党组性质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适用党组会议的有关规定。

  六、党的基层组织

  (一)乡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乡镇党的委员会会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有六项,其中一项是“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

  (二)党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对党支部的成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

  (四)党小组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重视建强党小组,发挥党小组作用。《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有具体规定,比如“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等等。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也有选举的相关规定。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1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除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党组、基层组织的以上会议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规定,党委(党组)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党支部(党小组)召开组织生活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学习会议。根据《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规定,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及党委(党组)工作汇报会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会,巡视组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情况会议,巡视组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情况会议。

支部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总结2

  摘 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就是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扎紧了党规党纪制度的笼子,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但要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所确立的 “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目标任务,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还需进一步深刻认识新时代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国家保障

  中国共产党在90多年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体系,尤其是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方面逐步形成了系统配套的党规制度体系。但离“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1]的总体目标尚有差距,离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的新时代要求尚有差距。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上述目标要求,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3]毫无疑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党的建设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其它制度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构成完整统一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各项制度都要通过党组织的掌握和运用发挥作用,各项体制机制都要通过党内法规制度的正常运转得到实现。就此而言,没有党的建设制度现代化,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运用国家制度管党治党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習近平指出:“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3]在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各方面事务的过程中,运用党内法规提升党管理自身事务的能力是关键所在。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实现党自身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全面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进而有力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 从根本上保证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属性。习近平指出:“推进改革的目的是要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这里面最核心的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偏离了这一条,那就南辕北辙了。”[4]全面深化改革是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需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建立社会参与机制”[5]。一句话,建立与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相适应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推进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重要组织保障。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保障

  社会总是在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有矛盾就有斗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党内外进行具有许多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必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地指出:“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伟大工程,要结合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来进行,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2]这是在中国发展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思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四个伟大”中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又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党的领导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构成。因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结合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来进行,必须为实现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使命服务。

  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略,从根本上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与软的问题。习近平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6]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略,一要建立系统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制定领域存在碎片化、随意化、应急化倾向,党的建设各领域法规覆盖不全面、比例不平衡现象也比较突出,不同层级法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还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容易造成法规使用的衔接不畅,妨碍了党内法规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党内制度建设“要坚持宏观思考、总体规划,既要注意体现党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同其他方面法规制度相衔接,提升法规制度整体效应”[7]。二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做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8]。“思想教育要结合落实制度规定来进行”,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法规制度认同和执行的自觉性,“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为发挥法规制度作用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三是健全完善法规监督执行机制,明确法规运行程序和违规责任,为法规的贯彻执行提供有效保障。习近平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他指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现在,我们有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的法规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9]习近平同时强调监督机制对于落实法规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他指出:“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必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

  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保障

  法治是近代以来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党内法规虽然不能归入国家法律体系,但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必须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一体建设,这是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0],突出强调了党规党法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作用。没有严格的党内法规制度或者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都会使依规治党成为空話,影响党内政治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的正常开展,影响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最终影响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一方面必须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按照法定方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必须不断增强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中央党内法规制度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提出“完善党领导国家法治建设的党内法规”,将“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健全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和体制机制” 确定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升党领导国家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应当健全和完善党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开展工作所应遵循的法规制度,促进四个法治建设领域领导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和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共同构成组织严密的制度体系。一方面,不能将党的主张和国法规定、党的文件和国家法律、党的纪律和国家强制混为一谈,要始终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党规和国法的内在统一性,建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统筹协调机制,确保二者在价值理念、具体规范和具体实施方面的内在统一,保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效运转。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7-6-26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

  [3]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J].求是,2014(1)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6]习近平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N].人民日报,2016-12-26

  [7]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并发表讲话[N].人民日报,2015-6-28

  [8]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9]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年

支部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学习月活动总结3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点击链接阅读详情),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也为依规治党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深入推进依规治党,推动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贯彻“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要求,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习近平总书记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放在“十一个坚持”的首位,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这一要求,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政治原则。始终站在保证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党内法规制度,从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实施出发来定位党内法规制度,始终将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政治取向。

  二是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首要目标。要牢固树立“公转”意识,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出发,科学谋划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三是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要以发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职能作用为牵引,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遵循,以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为抓手,持续健全和完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党内法规制度,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为党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贯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要求,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这一布局的确立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深刻认识,对执政规律和国家治理的深刻认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三者是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同源法治精神、共襄法治建设,坚持二者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是党执政治国、管党治党的必由之路。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这一要求,必须做到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使二者实现有机统一,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党的领导下统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两套制度体系建设。坚持党规严于国法,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充分发挥这两套制度体系的功能、优势和作用,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二是强化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作用。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这都表明,在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中,依规治党是更重要的、更具有主导性的一方。依规治党,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指明正确方向、擘画宏伟蓝图,还可以有效解决依法治国中的重大问题,夯实依法治国的工作基础。

  三是一体强化制度的实施。要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实施,强化党内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既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又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始终做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贯彻“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以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我们党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法治概念和理论,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和方向,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由党内法规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决定的。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将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会产生强大的示范带动效应,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奠定坚实基础。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这一要求,必须把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来抓。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眼提质增效,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系统观念,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党内法规制度保障。

  一是在整体结构上,从解决“有没有”向解决“优不优”转变。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快速发展,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形成。截至2020年年底,全党共有党内法规5178部,其中中央党内法规240部,部委党内法规308部,地方党内法规4630部。党内法规制度“有没有”的问题总体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优不优”的问题逐步凸显。根据这一新的形势变化,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和党的领导全面加强的新要求,必须从供给侧作出结构性调整和完善。要着眼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使其不断完善,统筹研究和推进不同位阶、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不同类型党内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填补制度空白,促进系统集成,实现党内法规制度充分供给。

  二是在内容规定上,要统筹把握党内法规的鲜明政治属性和制度的基本属性,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摆在首位,聚焦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配置的核心问题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定规立矩,宜粗则粗、当细则细,不一味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做到方向正确、权责统一、务实管用,实现党内法规制度的有效供给。

  三是在工作推进上,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需要,对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抓紧研究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重视立改废释各个环节,始终保持党内法规制度的生机活力。

  贯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以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为抓手,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治理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我们党全面执政70多年的经验表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特别是2020年以来,无论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还是应对全球治理挑战,都深刻启示我们,只有运用制度优势、强化法治之力,才能更好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必须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把党和国家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化轨道,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才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内法规不少,主要问题在于执行不力”。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这一要求,必须进一步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断提升党内法规制度的治理效能,推动实现良规善治。解决党内法规执行问题,重点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紧紧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这部“执规之规”为抓手,压紧压实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全链条执规责任,形成执规合力。

  二是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发挥好国家治理的重要组织者和推动者作用,强化党内法规意识,把开展工作与执行党内法规统一起来,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不断强化依规用权办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是切实用好监督问责这把“利剑”。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执行重要党内法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考核评价、巡视巡察,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对执规不力、违规违纪等问题进行追责问责,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式的党内法规执行监督和责任体系,确保党内法规时时生威、处处有效。

  贯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要求,加强党内法规“三支队伍”建设,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人才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好”,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确保法治专门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能否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部署能否落到实处。对于党内法规工作而言,队伍建设同样至关重要,特别是伴随着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党内法规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对党内法规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这一要求,必须高度重视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理论研究队伍、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以队伍的高素质推动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一是建好建强党内法规专门队伍。由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组成的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主力军,担负着研究谋划、贯彻落实、组织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职责,必须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要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一步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专业和经历结构,确保有专门机构和足够力量从事党内法规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通过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打造一支对党绝对忠诚、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勇于担当负责、甘于吃苦奉献,“又红又专”的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

  二是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队伍和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党内法规理论研究队伍是一支重要力量,围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基础性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对重大理论作出深入阐释,可以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提供重要的学理支撑。党内法规后备人才队伍主要是指接受党内法规正规教育的高校学生,其建设事关党内法规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要同步抓好党内法规理论研究队伍、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人才支持计划,建立多层次的后备人才培养机制,以课题研究为牵引、以学科建设为基础,吸引带动更多专家学者投身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着力培养一批具备党内法规专业知识的高层次骨干人才,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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